新法下民辦學校必須規范資產和財務管理
時間:2022年10月16日 來源:民教網 閱讀:0
學校資產和財務是學校發展的風向標,是辦學風險的信號燈;資產和財務狀況是對學校運營的歷史呈現,也是對學校未來發展的愿景期望。資產和財務問題并不是簡單的數字博弈,而是一所學校發展狀況的參考指標。因此,依規規范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應該提上日程。
認真執行國發[2016]81號文。為規范民辦學校的資產和財務管理,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若干文件和規定,必須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簡稱《若干意見》)第二十條規定,要“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這是國務院貫徹落實《民促法》的硬性規定,對于民辦學校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的具體要求已經說得清清楚楚、講得明明白白了。
貫徹落實教發[2016]20號文。新法落地,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理直氣壯地“賺錢”了,然而必須依法、依規“賺錢”。為此,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印發了[2016]20號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文件第五章《財務資產》中特別強調,“學校應當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學校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注冊資本,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這是對選擇營利性民辦學校規范資產和財務管理的警示,文件規定:學校收入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不得抽逃注冊資本,要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要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不得賬外核算、不得虛列虛報、不得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等。
遵守相關準則、規則和細則。財務會計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為規范財務會計規則,財政部先后出臺有《會計準則》、《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規定,對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管理、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和會計工作交接都有規范性的制度安排;并要求購買實物要有原始憑證和驗收證明,發票要有稅務部門監制印章,收據要有財政部門監制印章,實現會計電算化單位,記帳憑證要增加科目編碼欄等。對于現金管理和支付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出臺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這些對于加強和規范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都是通用的,應該嚴格遵守。
《若干意見》中第二十條還規定,“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可以預見,地方政府在出臺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細則時,加強和規范學校財務管理的問題必然是題中之義,新法落地,是依規加強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的時候了。
(作者:余拱焰,男,廣東當代民辦教育管理研究院教育策劃首席總監。全國先進教育工作者,湖北省優秀校長,廣東省教育學會民辦教育專業委員會理事,教育管理專業委員會理事。原廣東華南師范大學附屬康大學校常務副院長,深圳市華茂實驗學校校長。原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教育戰略規劃室特聘研究員,廣東第二師范學院民辦教育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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