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2年10月16日 來源:民教網 閱讀:0
第一條 為促進自治區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自治區財政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設立的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步增長。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是經自治區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具體包括: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中小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對民辦學前教育的資助資金在自治區學前教育專項資金中安排,并單獨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原則
(一)統籌規劃、重點投入。根據自治區民辦教育發展規劃,集中財力,有重點、有步驟支持各類民辦教育發展。
(二)激勵引導、扶優促強。優先支持民辦教育發展成績突出的民辦學校,鼓勵社會資金以各種有效形式興辦各類教育機構,加大投入,規范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民辦學校的學科發展、實訓基地建設、教學設備購置、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師資隊伍培育等方面。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式
(一)重點項目建設。對辦學理念先進,學校發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辦學規模的各類民辦學校給予重點項目建設支持,以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
(二)高校經費補助。對具有高等學歷頒發資格,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達到國家評估合格標準,完成自治區下達的高校招生計劃,并到達一定辦學規模的民辦高等學校,依據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數,按照自治區直屬高校財政生均撥款定額的10%給予經費補助。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學校的學科建設。
(三)表彰獎勵。對發展業績突出,辦學規模較大,辦學質量較高,社會反響較好,辦學資金投入較多的各類民辦學校給予獎勵。獎勵資金須用于學校的建設。
(四)師資培訓。對各類民辦學校開展師資培訓、提高師資水平等活動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民辦高等院校申報條件:學校辦學思想端正,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具有3年以上辦學歷史,完成自治區下達的招生計劃,本科辦學規模達到5000人以上、專科達到1000人以上;辦學條件較好,產權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獨立校園,生均教學行政用房、生均儀器設備總值等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辦學質量良好,學生就業率較高,辦學聲譽較好。
(二)民辦普通中小學及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申報條件:學校辦學思想端正,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具有3年以上辦學歷史,辦學規模達到500人以上,其中,一貫制中小學規模達到1000人以上;辦學條件較好,有自有用地或長期租賃的獨立校園;產權明晰,財務管理規范,辦學質量較高,辦學聲譽較好。
(三)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申報條件:學校辦學思想端正,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具有3年以上辦學歷史,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規模400人以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年平均培訓500人以上;辦學條件較好,有自有或長期租賃的獨立校園,產權明晰,財務管理規范;辦學質量較高,辦學聲譽較好。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及審定程序
(一)項目申報。
1.重點建設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于每年2月份向各盟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控制額度,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在預算控制額度內,對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的民辦學校資助項目進行評審篩選后,將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自治區審批管理的民辦學校項目申請報告直接報送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民辦學校基本概況、申報項目名稱、項目資金預算、預期建設目標等。
2.高校經費補助項目:民辦高等學校于每年2月份將上年自治區下達的招生計劃、實際招生人數和實際在校生人數,以及經費申請報告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3.表彰獎勵項目:每兩年開展一次自治區民辦教育示范校評選表彰活動。具體表彰獎勵方案由自治區教育廳提出,商財政廳后確定。
4.師資培訓項目:民辦學校師資培訓由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培訓經費主要由民辦學校安排,自治區財政適當補助。
(二)項目評審。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嚴格評審,并根據專項資金預算額度,確定具體支持項目。
(三)項目資金下達。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項目評審情況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第九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民辦學校資產進行清算。
第十條 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或挪用,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財教〔2011〕2381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設立的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步增長。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是經自治區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具體包括: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中小學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對民辦學前教育的資助資金在自治區學前教育專項資金中安排,并單獨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原則
(一)統籌規劃、重點投入。根據自治區民辦教育發展規劃,集中財力,有重點、有步驟支持各類民辦教育發展。
(二)激勵引導、扶優促強。優先支持民辦教育發展成績突出的民辦學校,鼓勵社會資金以各種有效形式興辦各類教育機構,加大投入,規范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民辦學校的學科發展、實訓基地建設、教學設備購置、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師資隊伍培育等方面。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式
(一)重點項目建設。對辦學理念先進,學校發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辦學規模的各類民辦學校給予重點項目建設支持,以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
(二)高校經費補助。對具有高等學歷頒發資格,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達到國家評估合格標準,完成自治區下達的高校招生計劃,并到達一定辦學規模的民辦高等學校,依據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數,按照自治區直屬高校財政生均撥款定額的10%給予經費補助。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學校的學科建設。
(三)表彰獎勵。對發展業績突出,辦學規模較大,辦學質量較高,社會反響較好,辦學資金投入較多的各類民辦學校給予獎勵。獎勵資金須用于學校的建設。
(四)師資培訓。對各類民辦學校開展師資培訓、提高師資水平等活動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民辦高等院校申報條件:學校辦學思想端正,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具有3年以上辦學歷史,完成自治區下達的招生計劃,本科辦學規模達到5000人以上、專科達到1000人以上;辦學條件較好,產權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獨立校園,生均教學行政用房、生均儀器設備總值等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辦學質量良好,學生就業率較高,辦學聲譽較好。
(二)民辦普通中小學及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申報條件:學校辦學思想端正,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具有3年以上辦學歷史,辦學規模達到500人以上,其中,一貫制中小學規模達到1000人以上;辦學條件較好,有自有用地或長期租賃的獨立校園;產權明晰,財務管理規范,辦學質量較高,辦學聲譽較好。
(三)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申報條件:學校辦學思想端正,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具有3年以上辦學歷史,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規模400人以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年平均培訓500人以上;辦學條件較好,有自有或長期租賃的獨立校園,產權明晰,財務管理規范;辦學質量較高,辦學聲譽較好。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及審定程序
(一)項目申報。
1.重點建設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于每年2月份向各盟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控制額度,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在預算控制額度內,對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的民辦學校資助項目進行評審篩選后,將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自治區審批管理的民辦學校項目申請報告直接報送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民辦學校基本概況、申報項目名稱、項目資金預算、預期建設目標等。
2.高校經費補助項目:民辦高等學校于每年2月份將上年自治區下達的招生計劃、實際招生人數和實際在校生人數,以及經費申請報告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3.表彰獎勵項目:每兩年開展一次自治區民辦教育示范校評選表彰活動。具體表彰獎勵方案由自治區教育廳提出,商財政廳后確定。
4.師資培訓項目:民辦學校師資培訓由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年度培訓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培訓經費主要由民辦學校安排,自治區財政適當補助。
(二)項目評審。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嚴格評審,并根據專項資金預算額度,確定具體支持項目。
(三)項目資金下達。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項目評審情況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第九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民辦學校資產進行清算。
第十條 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或挪用,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財教〔2011〕23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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